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在位于本市天府新区**街道**路**小区的家中接待杨某乙、谢某某等朋友,其间杨某甲喝了约二两白酒。16日0时许,杨某甲驾驶川U*****号黑色大众汽车从小区出发前往位于丽景路的“海茵斯酒店”,行驶至丽景路198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挡获。
经鉴定,杨某甲血液样本乙醇浓度为14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杨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朝花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678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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