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4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喝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从博罗县龙溪街道龙溪大道往广汕公路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龙溪大道龙溪新城路段时,与正在施工路段的防护栏铁马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甲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 5mg/100mL。经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电机号0990)车辆属性为机动车,该电动车转向系及行驶系未见安全隐患,前轮制动功能有效,后轮制动不具备鉴定条件,后部转向灯不能通电即亮非本次事故碰撞形成,其余照明信号装置灯具均能通电即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88.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荣
检察官助理:曾小玲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被本院取保候审,地址: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电话:1341307****,保证人:杨某乙,电话:1820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