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杨某甲,性别: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77********,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住天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贵A****5号小型汽车由镇远县舞阳镇柏杨坪往镇远县城方向行驶,20时35分行至镇远县舞阳镇盘龙街10米(一般城市道路)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207mg/100mL。因杨某甲不配合检查工作,在准备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的时趁机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被告人杨某甲被查获现场路段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被查获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杨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处所在天柱县**镇**村街**组,联系电话:13985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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