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00000014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性别: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88********,苗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与杨某丁、杨某丙三人在杨某丙家中吃饭时饮酒。20时许,杨某甲醉酒后驾驶贵HX****号小型轿车由锦屏县清江二桥往天马广场方向行驶。20时48分,当车辆行驶至坪从线71KM+300m处时,被锦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值为131mg/100ml。2020年1月7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意见为: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0.04mg/100ml。
同时查明:2020年3月2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杨某甲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信息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及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样现场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丙、杨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雪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附:
1.起诉书正副本共八份、起诉意见书一份;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家,联系电话:156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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