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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0********,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习某某**街道**公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习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持C1M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9****号小型轿车,从习某某西城区文化中心方向往习某某湿地公园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习某某杉王街道环北大道翰林苑红绿灯路段时,与同向姚某某驾驶的贵F8****号车相撞,姚某某驾驶的贵F8****号又与前方李某某驾驶的贵CJ****号车相撞,造成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人姚某某、李某某受伤及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习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被告人杨某甲进行呼气试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252mg/100ml。经抽取血样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0.33mg/100ml。经习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丙、杨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受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可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邹楠

2021年1月22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习某某**镇**公园**栋**单元**号

2.案卷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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