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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76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72********,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龙虾店老板,住本市姑苏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联系代驾将其送至本市姑苏区**花园小区东大门养足堂足浴店附近,后由杨某甲独自驾车向其所住的**苑**幢行驶。在进入**花园**苑组团后,因疏于观察,车辆左侧反光镜将王某某带倒,后王某某丈夫杨帆报警。期间杨某甲欲同对方私了,并阻止报警,未予得逞,后民警至现场将杨某甲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杨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经认定,杨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甲与王某某进行了和解。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案发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 证人杨某乙、李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测试笔录、现场笔录,证人杨某乙、李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玺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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