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镇**村**号。因本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2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家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闽A*****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家里前往高山镇区购物,途经高山镇门头村疫情防控值班点,因其母亲养老金发放问题与村干部杨某乙等人争吵,后被村干部劝阻步行离开。当天上午8时30分,被告人杨某甲在家门前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8.13mg/100ml。
2020年7月7日,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考察评定,被告人杨某甲对交通志愿服务考察得分90分,在考察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符合考察要求。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普通两轮摩托车;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机动车信息、交通志愿服务考察情况登记表;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车辆辨认照片、参加交通志愿服务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书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206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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