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78********,苗族,初识字,务农,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镇庄**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12月27日、2016年6月13日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至城步苗族自治县**道心连心超市路段时,因其车辆刮蹭他人,双方发生争吵。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对杨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4mg/100ml;民警遂带杨某甲至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并封存。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摩托车(照片)等物证;2.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封存记录及照片,强制措施凭证,尿检报告,到案情况,驾驶人、户籍信息查询等书证;3.证人杨某乙、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有犯罪前科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德文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庄**村**组**号自家(手机:176738943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有关涉案物由侦查机关扣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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