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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户籍地)淮南市潘某某古田集**村**队**户。因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5月17日被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皖D*****黑色大众汽车行驶至潘某某珠江路路段,被民警查获。 2019年11月26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48.66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抽血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式归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振国

代理检察员:周  军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壹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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