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襄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现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群众,无业。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1时30分,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冀EH****小型轿车行驶至邢台市襄都区站前街与西关街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甲静脉血中酒精含量结果为23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鉴定意见:河北省邢台桥东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邢台桥东司法[2019]酒鉴字第1099号;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丽娜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32309****。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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