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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16日,分别因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被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元;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7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冀FM****、冀F****挂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迁曹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迁曹线1OOKM+700M(东玉坨村东)左转弯掉头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杜某某驾驶的冀B7****、冀B****挂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甲受伤,两车受损。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依法处警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带至滦南县医院抽取了血样,后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拥军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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