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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盱眙县**镇**村**组**号,现住址为扬州仪征市**镇**街**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4日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杨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9时25分左右,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润蜀路蜀秀花园附近非机动车道内发生自摔,致自己严重受伤,后送至东方医院,民警请医护人员为其抽取血样。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6mg/100mL。

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

2.证人李某某、武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证书、乙醇含量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5.抽取血样现场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玉胜

检察官助理   宁翠翠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扬州市仪征市**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视听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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