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货运司机,暂住张家港市**镇**村东**组**号**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成某某、皇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苏D5****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张家港市**镇**村**菜场南侧**道路由东往西行驶时,车左侧与成某某停放在道路南侧的苏UB****小型轿车尾部相撞;事发后杨某甲驾车继续向西行驶约300米至**路路口时,该车右侧又与皇某某停放在路口东北角的苏EH****小型轿车左侧相撞,事故致三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98mg/100ml。

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成某某的损失人民币6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陈某某、任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成某某、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7.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建军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