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5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工业道自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莲上镇工业道涂城村“顺锋汽修”店前路段时,被正在巡逻的澄海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查获。经对杨秀江杨某甲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283毫克/100毫升,民警依法带杨某甲到澄海人民医院抽血送检。
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223.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
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及抓获经过;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及现场材料;
6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山松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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