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路**号**幢**室,现住钦州市**园**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1日17时12分,被告人杨某甲驾驶粤B****3号小型轿车(下称:甲车)沿钦州市钦州湾大道自北往南行驶,被害人驾驶贵港J9879号二轮电动车(下称:乙车)搭乘被害人颜某某自东往西行驶,双方在上述时间行至钦州市钦北区钦州湾大道宫保街路口,杨某甲驾驶甲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致使甲车车头右侧碰撞乙车车身右后侧,造成、颜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杨某甲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对抽取杨某甲的静脉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钦州正大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杨某甲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4mg/100mL,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认定杨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悔罪,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事故视频、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陈述、伤情简介、司法鉴定、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翔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保证人杨某乙,联系方式:138777731536.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