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职员,户籍所在地广西昭平县**乡**村**号,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故意毁坏财产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0的凯迪拉克牌SUV汽车在柳州市航鹰大道万佳濠庭停车场内倒车的过程中,与两辆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后被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7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12月30日收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次日自行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杨某甲案发后有投案自首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家烜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17828****,保证人杨某乙,联系方式1331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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