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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79********,回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08年11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1月22日减刑释放。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21时10分,被告人杨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国道1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济南市济阳区孙耿镇迎宾大街路口时,与顺向行驶的郭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冀*****挂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2019年11月28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213.0±9.0mg/100ml,系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20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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