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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1】26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街道**村**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街道**村**楼**号楼**单元***户。1997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12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5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平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2020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持C1类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乡村道路,从南关村安置楼4号楼往北行驶至安置楼1号楼,后往东行驶到张某某家门前被查获。现场吹气酒精检测值为218mg/100ml。经对案发日提取杨某甲的血样进行检验,乙醇成分含量为194.3mg/100ml。

案发后杨某甲被查获,后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过程及被告人的身份等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王某某证实杨某甲与张某某发生争执的事实,王某某证实杨某甲满嘴酒气,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证实杨某甲酒后驾驶三轮车到其门口闹事的事实;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实其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行驶到张某某家门口与其发生争执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时杨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4.3mg/100ml,属醉酒状态;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艾美达牌电动三轮车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5.视听资料:南关村委监控录像证实杨某甲在张某某家门口二人发生争执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梦芸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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