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孟津县人,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5日22时左右,在孟津县**镇**道与**道交叉口处,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追尾撞住同向前方等红灯被害人杨某乙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致使被害人杨某乙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撞住同向前方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尾部,后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豫******号小型轿车向左打方向移动车辆时撞住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牛某某及由南向北行驶被害人宋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造成上述四车损坏及被害人牛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9mg/100ml。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和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车辆照片等;2.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杨某甲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赔偿凭证和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孙某某、牛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轮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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