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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从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0********,侗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黎平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现黎平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4日10时43分,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贵HA****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时,超速规定时速的50%以上行驶。2016年5月20日,黎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留杨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证违法未处理累计记分达24分。

2020年4月22日17时许,杨某甲驾驶贵HM****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杨某乙从黎平县城到从江县**镇玩。19时,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到吴某某在从江县**镇**街吴某某的驾校门面吃饭、喝酒。喝酒后,杨某甲驾驶贵HM****号小型普通客车送吴吴某乙回家。20时37分,当行驶至**管委会红绿灯路口处(坪从线****公里**米处)时被从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杨某甲为逃避处罚,谎称自己叫杨某乙,并向执勤民警出示杨某乙的驾驶证,以及在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名是杨某乙。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液、小型轿车;2.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从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前进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85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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