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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021976********,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云南省**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社区**街**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日18时35分左右,被告人杨某甲与孙某某、杨某乙、郭某某等人到昌宁县渔人码头吃饭。期间,杨某甲饮酒。饭后,杨某甲驾驶云M7****号轻型普通货车送孙某某回昌宁县朝阳小区。22时左右,杨某甲在朝阳小区停车过程中,因倒车撞到停在路边的云MK****五菱车,并与驾驶员吴某某发生冲突,杨某甲踢了吴某某一脚,与孙某甲弃车逃跑。22时07分左右,吴某某电话报警,民警22时13分左右到达事故现场,经查询获知杨某甲电话号码后于22时55分至23时36分之间六次电话联系杨某甲要求其告知所处具体位置及立刻到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杨某甲均未配合。23时43分左右,民警在昌宁一中北门外岔路口将杨某甲抓获。

经鉴定:送检的杨某甲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6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有春

检察官助理:祁火青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7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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