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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呈贡区**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月25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8日21时许,杨某甲醉酒后驾驶云******小型轿车,当其行驶至呈贡区景明南路与学海路交叉口以南5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甲血样中定性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2.09mg/100mL。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2.2020年4月15日20时44分,处于取保候审期间、驾驶证被吊销期间的杨某甲不思悔改,故意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再次出现酒后驾驶云******号汇”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情形,当其行驶至昆明市高新大道与马澄线交叉口以南5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甲血样中定性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2.57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唐某某、许某某四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其处所住昆明市呈贡县**村**号。联系方式:13888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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