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住开远市**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我院于2020年5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无证、醉酒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开远市人民北路由北向南行驶,20时50分行至开远市**路**局路段时,该车与对向驶来的******号军用医护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甲受轻微伤,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85mg/100ml。
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杨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三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萍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开远市**路**号**幢**单元**号家中,联系电话:15887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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