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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82********,汉族,本科文化,昆明市环境资源局公务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办事处****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卯粉瑶,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宜良县靖安哨村一农家乐内吃饭时饮用白酒。同日22时55分,杨某甲饮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从宜良县城行驶至汕昆高速公路K1798+800M(宜良收费站)进口处时,遇到交警在执法,因害怕酒驾被处罚,杨某甲拒不接受检查,驾车冲过执勤卡点,民警随即跑步追赶。因前方有车辆排队等候进入收费站致使该车被迫停车。交警拦下该车后,经现场对杨某甲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乙醇/血),后民警带杨某甲抽血、送检。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82.76mg/100mL血(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查获经过,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抽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悔过书,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刚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276****)。

 2. 被告人杨某甲提供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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