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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杨某丙,男,198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87********,白族,初中文化,经商,云南省大理市人,家住大理州大理市**镇**村委会**号,现住兰坪县**镇**村。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云M*****号小型越野客车从兰坪县金顶镇金顶街驶往兰坪县城区,20时34分许,当车行驶至金江路与人民路交叉口200米处时,杨某甲借道超车,和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云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人民东路彩云宾馆路口右转行驶至道路中时,为避让云M*****号小型越野客车,摔倒在地,造成摩托车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08mg/100ml,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杨某甲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兰坪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程某某、和某某的证言,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甲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 喆

书记员:李剑莉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兰坪县**镇**村,联系电话:13988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九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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