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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48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21979********,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工人,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秀山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粤SPX****号牌小轿车经过本市清溪镇北环路上元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甲在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98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杨某乙的证人证言,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峰

2019年11月21

附:

1、​ 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1、​ 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1、​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移送本案证据目录一份。

1、​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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