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73********,苗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镇**办事处**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8月9日20时30分许,杨某甲饮酒后驾驶“好奔”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威某某扎西镇体育馆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杨某甲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66.7mg/100ml,随后民警将杨某甲带至威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案区内请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送检,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甲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浓度24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陶某某、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车辆信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光美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38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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