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111973********,汉族,高中毕业,洛阳**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街**号。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醉酒驾驶号牌为豫C*****的灰色江淮小型普通客车在洛阳市西工区沿道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道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查扣经过、当事人血液(尿样)提取登记表、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石旋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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