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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200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河南省柘城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豫NMK3**号机动车辆行驶至柘城县湖中路白瓷塔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乙、胡某某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华伟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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