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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7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14:3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53mg/100ml)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由旬邑县马栏镇**村前往**村途中,车辆沿马栏镇后掌街道,因车速过快,未遵循右侧通行,与相对方向张某某驾驶的陕A****1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甲驾车逃逸。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其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数据、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私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图;7.指认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8.呼气式酒精检测、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冰雪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法定从重量刑情节:肇事逃逸,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锋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住旬邑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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