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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于广西横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9********,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村委****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市场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梁炜俊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杨某甲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杨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桂A**号小车行驶至开平市曙光东路新美奔达纺织厂路段时与由黄某某驾驶的粤J**号小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的血液样本酒精含量为143.92mg/100ml,证实其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

2.证人杨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5.事故认定书;

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洁瑜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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