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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3********,水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乡**村**组,现住榕江县**乡**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已超过检验期的贵HS****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榕江县**镇**街道**小区往**小区方向行驶,于0时37分行至**道**红绿灯路口南至北方向200米(**路段)处时,撞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道路边上的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同日1时16分,吴某某发现自己的车辆被撞后报警,随后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经调查确定交通肇事驾驶人是杨某甲后将其传唤至榕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询问,杨某甲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事实。经民警对杨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到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甲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杨某甲已赔偿了吴某某一辆新电动三轮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杨某甲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20]J2354号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归案后如实坦白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磊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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