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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河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济南市**局**公安分局***大队二中队民警,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被告人杨某甲任济南市**局**公安分局***大队二中队民警期间,在济南市济阳区“太平复印部”私自刻制1枚刻有“**县公安局**大队事故处理专用章”字样的红色橡胶印章。杨某甲在明知**汽修厂老板张某某(另案处理)、员工石某某(另案处理)骗取保险金的情况下,伪造四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加盖伪造的印章,提供给张某某、石某某用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2016年4月5日至2018年12月22日张某某通过银行卡、微信等方式给杨某甲转账共计人民币5384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21日20时许,张某某带领石某某、杨某乙(另案处理)在济南市济阳区济太路9千米处伪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张某某、杨某乙分别驾驶张某甲放在华盛汽修厂维修的鲁******雪弗兰轿车和杜某某放在华盛汽修厂维修的鲁******面包车制造追尾事故,张某某将鲁******雪弗兰轿车安全气囊用锥子砸开,石某某负责指挥拍照。后张某某将事故情况电话告知杨某甲,杨某甲在未出事故现场的情况下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骗取永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4529元。

2、2017年8月12日,孙某某驾驶鲁******面包车与艾某某驾驶的鲁******面包车在济南市济阳区孙耿镇迎宾大道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某快速赶到现场后劝说二人到其汽修厂修车。大约一周后,孙某某、艾某某的弟弟艾某甲、孙某某的老板董某某接通知到济阳区公安分局太平交警中队处理事故,张某某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事故责任进行调解,因孙某某的车辆购买全险,张某某劝说由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报销更方便,三人同意后,杨某甲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骗取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4086元。

3、2016年9月28日,孔某某驾驶鲁******轿车与张某乙驾驶的鲁******轿车在济南市汇鑫路与安康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未报警,张某某得到消息后快速赶到现场,孔某某电话咨询杨某甲事故处理事宜,杨某甲表示如果车辆损失超过人民币5000元,则为孔某某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某与杨某甲进行了电话沟通。因孔某某驾驶的轿车购买的是全险,张某某劝说由孔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让张某乙给孔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作为补偿。约几天后,杨某甲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孔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骗取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7590元。

4、2017年2月5日,李某某无证驾驶鲁******轿车在济阳县垛石镇颜家村北乡村公路上与一轿车(车主不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某赶到现场,劝说李某某到华盛汽修厂修车并承诺修车费用通过保险处理。后由杨某甲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伪造虚假信息,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6965元。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济阳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太平中队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任职证明、保险金转账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银行转账、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石某某、杨某乙、韩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综上,被告人杨某甲参与诈骗4次,数额共计人民币6317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淑香

许健

2020年1月3日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商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574页。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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