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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传播性病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245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91983********,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于2016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份因卖淫被马田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8年5月因吸毒被玉塘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传播性病嫌疑,于2018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传播性病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从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曾于2018年3月13日因实施卖淫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时被查出患有梅毒、艾滋病。2018年11月底开始,被告人杨某甲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再次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医院旁**房内,以男扮女装的方式多次卖淫。2018年1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房内和嫖客杨某乙卖淫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检验报告单、微信资料截图、聊天记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报告、深圳市艾滋病抗体阳性结果告知书、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艾滋病等严重性病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诗祺

2019年726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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