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17号
被告人杨某甲伟,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4********,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市揭西县人,住揭西县**镇**号。无前科。因危险驾驶罪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3时某某,被告人杨某甲伟醉酒后驾驶粤VMS****号小型轿车从揭西县棉湖镇南门居委老猪圩往揭西县棉湖镇湖西村方向行驶,行经湖西村路段右转弯时,碰撞到路边的电线杆后甩尾,与对向某某李某某驾驶的粤VXG59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审核,杨某甲伟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杨某甲伟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5毫克/100毫升。事故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杨某甲伟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8800元,负责修理车辆;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某某,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吹气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赔偿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认某某具结书等证据材料;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杨某甲伟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伟醉酒后(195毫克/100毫升)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某某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某某
检察官助理:林某某瑜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某某具结书》1份,另附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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