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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介绍卖淫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1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公寓**房(出租屋),无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2日以涉嫌介绍卖淫罪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起,“石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在海口市琼山区**路**精品酒店客房内(网名为“**水疗会所”)招集吴某某、杨某乙、汪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先后纠集被告人杨某甲及同伙人王某乙、苏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嫖客,每介绍一名嫖客可获得介绍费人民币100元。2020年3月初,杨某甲在微信附近朋友圈上看到有人发布兼职广告,便添加了该微信朋友,网名为“**水疗会所”,兼职的主要内容是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招嫖信息,配上性感的女性图片,每介绍一名嫖客给“**水疗会所”可获得介绍费人民币100元。随后,杨某甲使用微信(性感的女性头像)添加了附近朋友,发布招嫖信息,等待嫖客联系。2020年4月13日晚上,杨某甲通过微信介绍2名嫖客给“**水疗会所”,并将2名客人带到琼山区**路**KTV门口的公交车站处,“**水疗会所”随即来人接走。次日,杨某甲得到介绍费人民币200元。2020年5月27日下午17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琼山区**路**村**店处将杨某甲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微信截图、现场照片、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

二、同伙人王某甲、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四、现场检测、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为其介绍嫖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恩德

书  记  员:杜海美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补充说明材料一份;

3.涉案物品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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