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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9是3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叉车沿**路北侧由东向西掉头向左斜过公路时,与丁某某驾驶的沿**路由东向西行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刘某某)相撞,造成丁某某、刘某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献县交警大队认定,杨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某、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让其儿子杨某乙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置,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2.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

3.现场勘查笔录;

4.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车辆损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广如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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