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起诉刑诉〔2020〕11号 

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5198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连山县,现住址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群众。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6时30分,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赣G**号自卸低速货车途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63省道29公里290米路段时,与对向驾驶粤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杨某乙发生碰撞,造成杨某乙当场死亡,粤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79000元,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并签署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被告人杨某甲亦供认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天翔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新溪村委会肖溪三村10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