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公诉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务农,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2********,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镇,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4月11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居住地。于2019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杜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11日11时25分许,杜某甲驾驶蒙GF****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际通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省际通道682KM+680M时,与由东向西左转弯驶出道路的被告人杨某甲驾驶的蒙D6****号小型轿车(该车乘坐:蓝某某、沈某某、杨某乙、谢某某)发生碰撞,致杨某乙、谢某某当场死亡,蓝某某、沈某某受伤,沈某某经巴林左旗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甲、杨某甲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乙醇呼气检测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机动车查询结果、杨某甲常住人口信息、杨某乙、谢某某、沈某某的死亡证明、杨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甲、蓝某某、杜某乙、杨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巴林左旗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知道杜某甲报警情况下未离开事故现场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德力根
王莹颖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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