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号码342523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上**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沿广德市X043县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金宝墩路段处,与自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王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王某乙、杨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勘验、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卫东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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