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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9********,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住金平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载着妻子王某某,由金平县勐拉镇荞菜坪村驶往勐拉镇勐拉街方向。当日14时20分许,当行驶至金平县境内S212省道K566+870米处时,车辆驶离有效路面翻入道路北侧的那给河内,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正三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附近有村民看见以后就打电话报警至金平县公安局勐拉派出所,勐拉镇派出所出警后又移交给金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民警在处理事故中发现杨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于是将其带至勐拉镇惠民医院采集静脉血液血样并送检。经金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此事故无意外因素。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的血液中检验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61mg/100ml;王某某死因分析推断为交通事故致头面部、背臀部及四肢等损伤后溺水窒息死亡。

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被传唤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普金国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988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29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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