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4********,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住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4时25分,被告人杨某甲驾驶川A*****小型普通客车,由资阳市雁江区城区往石岭镇红雀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资阳市雁江区乐一路石岭镇红雀村十组三弯大堰塘处时,因观察不周与行人朱某某相撞,造成朱某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资阳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一大队事故认定:杨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资求真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24号、华科所[2020]机鉴字资阳一大队05012号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6.光盘等视听资料;7.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在彬
书记员:刘雨洁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在雁江区**小区**栋**单元**号,电话:1998302****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