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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住江西省进某某**大队附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某某**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严重超载(核载990kg,实载5590kg)的牌号为赣FT****号牌低速货车载秦某某、吴某某、杨某乙、刘某某行驶至211省道75公里90米处碰撞道路右侧树木,致使秦某某当场死亡、吴某某受伤及赣FT****号牌低速货车受损。经进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秦某某、吴某某、杨某乙、刘某某不负责任。杨某甲分别于2019年11月26与秦某某家属、2019年12月3日与吴某某就本案民事赔偿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秦某某家属、吴某某均对杨某甲表示谅解。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事故现场向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说明、到案经过、122警情信息、过磅单、杨某甲驾驶证、赣FT****号车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严重超载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杨某甲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路华

检察官助理:胡赵秀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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