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镇**村**组**号,住兴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贵EE****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兴义市捧乍镇发猛往鲁布格方向行驶,14时30分许,行驶至兴义市捧乍镇迎宾路捧乍大酒店路口处左转时,撞上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事故责任认定,杨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书证:被告人基本信息、人员核查情况、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无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杨某甲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进行从宽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判处杨某甲八个月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恩艳
检察官助理: 卢 琴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兴义市**镇**村**组**号,取保候审的处所:兴义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9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卷2页,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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