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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伊金霍洛旗**煤炭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19日被杭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某某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月9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蒙B**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省道215线由南向北行驶146km+350m处交叉路口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与路口北侧道路中央金属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后驶出路口西北侧路外,造成杨某甲受伤;蒙B**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乘车人杨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及道路中央金属隔离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杭某某交管大队认定,杨某甲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 月23 日,经杭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杨某甲与被害人杨某乙的家属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并得到了的谅解。案发后,杨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及报案情况说明、人员信息查询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查询信息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乌拉特前旗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调解笔录、刑事责任谅解书、杭某某独贵塔拉镇独贵塔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相关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交通事故车辆性能鉴定意见、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车辆性能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某某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含视听资料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伊金霍洛旗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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