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536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4011,汉族,大学本科,安徽省颍上县人,户籍所在地颍上县**镇**村**号,现住颍上县**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儿子高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皖******号传祺牌小型客车,沿颍上县**镇**社区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门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到**东门石墩上,导致车辆失控追尾撞到由北向南高某乙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尾部,造成高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道路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甲、李某某、石某某、黄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守跃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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