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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运载水果,从古田县城西街道**村沿村道往**村方向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因车辆刹车失灵,与同向由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闽J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射碰撞,造成朱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朱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创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不负责任。案发后,杨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8万元人民币(已支付40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杨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杨某乙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南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无证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无牌机动车,从重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文英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号,联系电话1350958****。

2.案卷一册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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