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某县,住武某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日被武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9日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武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沿老杨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武某县武某镇八一村南处时,与前方同向行人杨某乙发生相撞,致杨某乙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杨某乙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武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乙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锋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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