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 住樟树市大桥街道**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2时21分许,被告人杨某甲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在本市誉家洲村委杜家村路段与对向欧阳某某驾驶的宗申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欧阳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樟树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欧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樟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杨某甲委托其儿子杨某乙代其与被害人欧阳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欧阳某某经济损失20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欧阳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2. 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3. 被害人欧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6.车辆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红芳
检察官助理:衷夏清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