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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5〕17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25日,被告人杨某甲无证、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肖某某、潘某某由华某某往梅某某方向行驶,20时00分,当车行至吴川市振文镇振文圩环形岛路段时,与由王某某驾驶粤GX6993号轻型自卸货车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某当场死亡,杨某甲、潘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吴川市交警部门认定:杨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肖某某、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王某某、杨某丙等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俊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又具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水洲

2015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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